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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、陳至中台北4日電)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692號釋憲,年滿20歲子女在中國大陸就學,只要就讀當地機關認可的學校,具正式學籍,就可申報免稅額,財政部以往限縮申報的函文違憲。

女兒在北京大學就讀的簡繁勝申報92年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以女兒仍在校就學,列報7.4萬元的扶養免稅額,卻兩度遭稅捐單位以北京大學未經教育部認可而打回票,要他補納稅額。簡繁勝提起行政訴訟又遭駁回,於是聲請釋憲。

根據第692號釋憲文,大法官認為,所得稅法本身對扶養年滿20歲在校就學子女,可以減免所得稅的規定,沒有限制必須在台灣地區就學者為限,因此只要是年滿20歲的子女前往大陸求學,如確有就學事實,就讀學校也是當地權責機關認可的正式學校,具有正式學籍,就符合「在校就學」。

釋憲文指出,稅捐單位不准減免的依據,在於財政部民國84年曾有函文,指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者,納稅義務人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。但大法官認為,教育部對大陸學校、學歷的認可,旨在確保教育品質,與所得稅法給人民減免賦稅的出發點無關,相關函文自釋憲公布日起不再援用。

這次釋憲計有大法官黃茂榮、陳新民、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;大法官湯德宗提出不同意見書。湯德宗認為,財政部過去基於行政專業判斷,才以函文作為補充解釋,692號釋憲否定財政部的法律意見,今後相關減免列報勢必遽增、衝擊財政,也可能削弱主管機關處理兩岸事務的能力。

台灣留學大陸青年學生發展協會(台生會)副會長陳正騰表示,他們對這項釋憲消息相當高興,非常佩服這次的大法官釋憲,「是真正的人權法官」。

陳正騰說,所得稅扣減是以鼓勵國人「受教育」為目的,在哪裡求學都一樣,不該說在台灣就可以,到大陸就不行。1001104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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